呼之欲出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假若个别银行资不抵债乃至破产倒闭,谁来为老百姓的存款保险——是国家信用还是存款保险制度?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我国商业银行早已习惯接受靠国家拨补资本金、靠存款滚动维持运营、靠国家信用保底经营的定位,老百姓也对国家保护存款人利益深信不疑。事实上国家也切实负责任地动员国家信用予以补救。近些年,在治理整顿金融秩序过程中,一些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少数储蓄机构关闭清盘后,主要靠以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作担保的人民银行专项借款或再贷款兑付存款人存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虽有一定的套路,但缺乏制度规范,问题的解决往往取决于储户与监管当局或政府部门的“讨价还价”,储户挤兑,储民闹事,为社会稳定保支付或兑付的专项借款、再贷款随即才能到位,遭清算的机构无一例外地要经历此“怪圈”。
然而,现在这条路已走入了死胡同。
一是国家信用对财政的挤压难以承受,财政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财务的控制反过来影响审慎监管标准的订立。由于财政包袱重,政府不可能随时安排紧急预算应付银行或储蓄机构关闭后的清算偿付,财政不再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或亏损“埋单”,银行也不再是财政的“出纳”。然而,一旦有问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救助时,政府为社会稳定又不得不出手相救。更为重要的是,财政信用的“兜底”保障作用及其延续影响,迫使财政对银行财务加强行政管制。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若即若离的态度,或者说银行与财政相互“挤压”的这种状态,客观上妨碍了审慎监管标准的订立和执行,不利于在规范的法律框架内处理倒闭银行或储蓄机构的接管、清算事务。
二是国家信用在商业银行中逐步淡出。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正在向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组,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正相继进行股份制改造。同时,政府鼓励吸收民间资本改造和发展中小商业银行,继续引进外资银行,促进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加大了对国有银行的扶持力度,先后降低金融营业税,出台《关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所有商业银行实行审慎会计制度,强化资本约束,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允许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要求实行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等。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国家信用正逐步放弃对银行业的保障义务。
以往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与银行的国有性质相关,现在产权多样化,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社区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没有“国”字号招牌,公众若担心存款安全,容易导致银行挤兑。为遏制金融恐慌,保证居民存款利益,公众有必要接受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提供的保护。
存款保险的明显好处就是存款保险体系在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支持下,对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进行保险,为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它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并且只对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存单和由现金存款组成的退休金账户等存款账户进行保险,而投资基金、各种年金以及通过银行购买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投资产品,则不在保险之列。
如果一家参与了存款保险的银行陷入困境不得不倒闭的话,政府设立的“国家存款保险公司”就可能安排其与一个健全的机构合并,从而偿付存款人的存款至保险限额。在该机构被收购或合并的情况下,存款人的所有存款全数划转到接收银行,资金通常在第二个营业日即可被运用。存款人可继续利用原银行的存单或支票,直到接管银行提供新的为止。
需要说明的是,存款赔付的资金不是源自存款人事先投保聚集的保险基金,而是全部出自国家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基金,该基金由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支付的保险费和基金投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益组成。
启用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无异于一次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它有助于统一监管标准和政策,加强市场戒律对金融业的约束,提高审慎监管水平。
以国家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政策只用于国有银行,不能惠及股份制金融机构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而采用存款保险制度,可对所有参加保险的银行或储蓄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既利于统一监管标准,又彻底割断了银行与财政剪不断的联系。
由于政府通过国家存款保险公司对保险的存款进行了担保承诺,存款人不必独立进行信用分析,也不那么关心银行安全,这就减弱了存款人对银行经营风险的约束。为了防止存款保险基金蒙受损失,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给银行一个外在的压力,并充分考虑市场戒律对银行的约束作用。一是政府监管在存款保险体系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如果银行从事不安全、不稳健的业务或涉及高风险的投机行业时,监管当局应及时予以制止和惩罚。二是存款保险制度应刺激银行改进管理、加强风险控制,若银行倒闭,银行家和经理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处。这样,外在的压力会迫使银行管理人员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尽职尽责地维护银行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