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保证险缘何由热变冷
  
                
  伴随着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市场一路上扬,与之相适应的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新业务应运而生,并在2000年至2003年间风靡全国各地,极大地刺激了住房、汽车等高档消费。 

  然而,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各地的保险公司却纷纷停办了这项业务,个中原因,令人深思。采访中记者了解 到,所谓个人消费保证保险,是指消费者将其所购高档物品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作为偿债信用担保向银行借款,以满足购物资金需要的一种担保形式,通常多用于购房或购车等高档消费。 

  因为工程需要,张先生想买一辆挖掘机,苦于手中资金不足,便打起了贷款买车的主意。他找到烟台某银行,协商贷款50万元用于购车,银行要求他提供担保,于是他找到了某保险公司,将自己准备购买的挖掘机抵押给保险公司,取得了保险公司为他提供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顺利地从银行拿到了50万元贷款。然而,张先生还了30万元后,再也没有向银行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毫无结果,只得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保险公司代张先生偿还剩余的20万元贷款,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当前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经常发生。据芝罘区法院统计:自2000年起,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近400件。 

  据市人民银行烟台支行消费贷款科张众介绍,各大银行开展这项业务的初衷是为了支持私人购房、购车,保证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既方便消费者贷款,又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还可增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三赢”局面。但是,保证保险合同一俟签订,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在于消费者一方,一旦出现消费者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便会引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目前,我国个人消费保证保险业务通常有两种抵押担保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消费者在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借款合同的同时,还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反担保抵押合同。张先生所选择的方案就属于这一类。二是消费者在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还要与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如:王先生想购买一套住房,便将自己准备购买的住房抵押给了银行,同时与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住房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手续。后因种种原因,王先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王先生限期还款;如不还款,银行将对他所购买的住房进行变卖或拍卖,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仍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时,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连带偿还;偿还之后,再由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追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对银行方来讲十分有利,其既发放了贷款,收取了贷款利息,又有保险公司作为坚实的保障,贷款风险降到了最低点。对保险公司而言,虽然收取了保费,但相对于理赔的数额来讲却是杯水车薪,一旦购物人不履行还贷义务,则保险公司便成了他的替罪羊。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之所以对这项业务由热到冷,原因一目了然。采访中,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保证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保险公司的义务约定较为苛刻,其抗辩权范围偏窄,免责条款很少;而银行则没有任何风险。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如不予以纠正,这项业务将很难开展下去。同时,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强制性保险规定必须予以删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应通过立法给予确认,只有从法律上完善保证保险业务,才能使这一新生事物具有广阔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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