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该交费到何时?
  
                
  “8年前,我给女儿买了保险。本以为到今年11月就交完全部保费了,但是保险公司说我11月之后还要交下一年的钱。”彭先生万分不解—— 

  我于1996年11月18日为女儿办理了五份B保险公司的“少儿终身幸福保险”,每份每月交30元,首期交第一年的费用1800元,并约定之后每月在银行卡中扣款。保单上列明:本保险的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四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我女儿是1990年8月20日出生,按照约定,我女儿年满十四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应该为2004年11月18日,因此,我认为交费期应到2004年11月,但B保险公司客户部人士认为我应该交费至2005年11月。 

  显然我不认同他们的观点,保单上列明了明确期限,应该具有法律效力。而无论是年交或月交方式交费,都只应交至2004年的11月18日,如果是年交方式,应该在2003年11月18日交一年的保费至2004年11月18日,如果是月交方式,则2004年10月18日交最后一期保费,对吗? 

  如果我的理解无误,我应该怎么办? 

  盼答,谢谢! 

  读者:彭先生 

  笔者按彭先生留下的电话号码与他取得了联系。他在电话里说,之前他就这个问题咨询过B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但是前后2次得到的答复并不一致。第一次,客服人员说他得继续月缴到2005年11月,但彭先生询问是为什么时,他无法说清楚;第二次致电,客服人员一开始说他月缴到今年11月就可以了,他再次追问确认,客服人员离开座位帮他查询,回来后又表示他得交到2005年11月。 

  彭先生给本刊传真发来他手上的保单、条款等资料,提供了1996年11月时夫妻俩以他太太杨女士名义为投保人给女儿购买的“少儿幸福保险”保单号码。 

  热线反馈 

  “交费期”理解存在分歧 

  何为周年日 

  工作人员立即将保单条款和大致情况说明传真给了本刊。随后在电话中,他告诉笔者,条款第三条中的“交费期至被保险人年满1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应该这样理解:14周岁是一个区间,跨度正好是一年,而对于一张保单,1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是确定的一天,彭先生所咨询的保单是1996年11月18日投保,该保单被保险人生日为1990年8月20日,其当时的投保年龄是6周岁,因此该保单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也就是年满6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为1997年11月17日,1998年11月17日则是被保险人年满7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此类推2004年11月17日是被保险人年满13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005年11月17才是被保险人年满1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此该保单交费期截止时间为2005年11月17日。彭先生他理解为保单周年日是每年的11月18日,其投保日就为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因此,按他的推算2004年11月18日为1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这样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周年的意思应该包含满一年的意思,就比如我们说小孩满1周岁,是指他(她)出生后满一年这一天,而不是他指他出生这一天。 

  B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这份少儿产品的设计就是从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之时开始领取保险金,因此在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都要交费。彭先生采用月缴的方式,更加清楚地显示了这一点。 

  交费期“9年” 

  B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还指出,彭先生收到的保险单上应该会打出保险交费年限,清楚写明交费期是9年。笔者请彭先生传真了他手头的保单、条款等资料,果然,在一份打印出来的“人身保险保险单”上,笔者看到有一栏是“交费期”,后面的空格的确打印着“9年”。 

  经笔者提醒,彭先生一看保单的这一栏便连呼冤枉。他说,自己买保险的时候是仔细看过条款的,当时主要和代理人算到期之后这份保险的回馈收益之类,并不觉得关于“交费期”一条有什么难以理解。“那份打印出来的保险单,我是交完第一期保费之后过了两个礼拜才拿到的。”彭先生也没有去注意一个看似不起眼的“9”字,保单上也没有其他关于交费年限的具体说明。保险公司则表示,保单也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条款必须和保单一起来理解才能生效。合同上写着交费期9年,就意味着应该交9个年度的保费。彭先生收到保单之后,还处于犹豫期内,如果他当时发现理解上有问题,可以立即复核、处理。 

  而彭先生之前2次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甚至还出现了不一致的解答,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复查热线的电话录音,保证日后再有类似情况可以第一时间让客户得到清楚的解释。 

  核实电话录音后结果:彭先生第一次咨询时间为8月4日,当时电话咨询员明确告知其交费期为9年,客户现在已交费93个月,应该还要继续交15次;彭先生第二次咨询时间为8月6日,当时电话咨询员回答时曾出现计算错误,但在彭先生挂线前确认后回复其应该交费至2005年11月18日。 

  点评 

  笔者将彭先生的保险单和条款传真给了上海联合事务所的贝政明和大道律师事务所的张洪波两位律师。 

  他们听了关于彭先生所遇困惑的大致介绍,仔细阅读了保单那短短数行的条款,均表示这一条款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解。如果没有听过保险公司的明确解释,连他们自己也会偏向按照彭先生的思路来理解“交费期”。 

  两位律师建议,这份少儿保险的条款应该界定得更加明确一点,比如补充一个交费期限表等等,充分帮助普通消费者理解自己的交费期限和金额。 

  “这正体现了保单通俗化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几位保险业内人士藉由彭先生的案例,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这段时间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他们表示,有可能引起不同理解的保单条款,应该采取更加明晰的拟定,或者补充明确的解释。 

  采访手记 

  笔者最初收到彭先生的E-mail时,觉得他说得蛮有道理。按照彭先生的理解,他女儿今年8月满14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是11月18日,而他月缴完10月18日至11月18日的当月保费之后,这份保单的交费期便已经完成。 

  但是笔者也知道,作为规范的商业机构,保险公司作出的决定一般都是有所依据的,也有合理的理由。 

  与B保险公司联络得到的答复,自有其道理,不过,的确也与一般人的理解有所差异。对于“交费期”,保险业内一般如何界定呢? 

  笔者转述彭先生的遭遇时,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彭先生这份保险合同里的“交费期”是按照点来算,而非按时间段来理解。“我问这样一个问题吧:依据合同,2004年11月18日是不是交费期?因为它算交费期,所以客户需要在这一天缴纳费用。” 

  他进一步解释道,长期的终身寿险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产品,与一年一买的意外险种不同。彭先生按月缴纳的保费,并不是只管这个月的,而是要为将来他女儿满15周岁开始领取保险金、乃至终身的一个长期的保险责任来负责。因此,结合条款,如果他按年缴费,彭先生需要连续缴费9个年度,来保证保单在今后数十年中的生效。 

  另一位保险公司法律方面的人士则认为,像彭先生这种情况,保险条款中应该约定,如果采用月缴方式,客户必须缴纳至年满14周岁之后的多少个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彭先生理解为他只需缴纳到2004年11月,也就不奇怪了。 

  他拿出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类似的保险产品条款,是这样界定的:“最后一个缴费日是被保险人年满XX周岁之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采用缴费日的说法,比“交费期”更加明确地点出了缴费的动作发生时间点,客户可以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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