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合同有效避免利益损失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的时间也并不是无限期的,复效的申请时间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 

  《失效与复效》案例中的张先生如果能及时缴纳每期保险费,保证保险合同的持久有效,即使患上了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这是合同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充分体现。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没有权利去强迫投保人缴纳,《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付。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申请复效时,为了维护保险的公平性,保险公司必须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重新评估,赋予不同的条件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此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的时间也并不是无限期的,复效的申请时间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如果在两年内双方仍没有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有些投保人也许会问,“既然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也要对被保险人的健康进行重新审核,还可能要加费,那和重新投保有什么区别呢?”我们知道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所缴的基本保险费是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交费年期来计算的,在整个保险合同缴费期间内,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都是一致的,不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长而增加或减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的患病率和死亡率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增加的,因此在费率表上体现为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所缴的保险费也越多,换句话说保险合同失效后重新投保由于被保险人年龄增长的缘故,投保人可能需要缴纳更多的保险费才能购买到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保障。此外在办理原保险合同退保时也会给投保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投保人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所谓现金价值,是指退保金、解约金。现金价值并不等同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因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前后均付出了一定人力、物力和费用,投保人在退保时要扣除这一部分费用。 

  对于单独购买的医疗保险,如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因为其保险期限只有一年,所以保险合同的失效也就意味着合同效力的终止,不能办理复效,投保人只能重新投保。而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区别与其他类型医疗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具有保证续保。所谓保证续保是指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在连续投保的第三保单年度末,公司对被保人可保性进行审核的过程。在进入保证续保后,保险公司便不再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进行逐年审核,如果保险合同失效后重新投保,投保的年限也需重新开始计算,显然这对投保人来说也是一种利益上的损失。 

  由此看来,通过按期缴费使保险合同持久有效,不仅能保证被保险人获得长久的保障,而且也避免给投保人带来经济和利益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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